大悲咒,是觀世音萻薩的大慈悲心,無上菩提心,以及濟世渡人,修道成佛的重要口訣。其中一字一句都包含著正等正覺的真實工夫,沒有一絲一毫的虛偽。本咒是觀世音菩薩「大悲心陀羅尼經」中的主要部份,共有八十四句。其詳名為:「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廣大圓滿無?大悲心陀羅尼經大悲神咒。」其得名的由來是:有一次佛陀告訴阿難尊者說:「如是神咒,有種種名:一名廣大圓滿、一名無?大悲、一名救苦陀羅尼、一名延壽陀羅尼、一名滅惡趣陀羅尼、一名破惡業障陀羅尼、一名滿願陀羅尼、一名隨心自在陀羅尼、一名速超十地陀羅尼。」它的被稱為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的因由是:有一次他曾經在千光王靜住如來住所時,靜住如來特為了他說了「廣大圓滿無?大悲陀羅尼」,並且對他說:「善男子彈汝當持此心咒,普為未來惡世一切眾生作大利樂。」據經的記載:當時觀世音菩薩聽了此咒後,即由初地證至第八地--不動地。於是發出誓願說:「設我當來之世能利樂一切眾生者,令我即時身生千手千眼具足。」如此發願後,果真頓時身生千手千眼,並且十方大地為之震動,十方諸佛亦都放出無量光明,遍照十方的無邊世界。至於本咒所以有種種異名,釋尊曾經告訴阿難說:這是起因於觀音菩薩的宏願。菩薩曾在世尊處發誓說:「設若諸人天誠心念我名者,亦應念本師阿彌陀如來名,然後誦此陀羅尼神咒。如一夜能持誦五遍,則能除滅百千萬億劫生死重罪。設若諸人天誦持大悲章句者,即於臨命終時,十方諸佛皆來授手接引,並且隨其所願往生諸佛國土。設若諸人天誦持大悲心咒者,十五種善生,不受十五種惡死。」因此大悲咒,不但能除一切災難以及諸惡病苦,且能成就一切善法遠離一切怖畏,所以我們應以十分虔敬的信心與清掙心去受持它,方能契合菩薩的大悲心,獲得無上的利益。沉淪在三界五趣眾生,果能經常持誦大悲咒,不但能治一切心病與身病,且能由此超脫生死輪迴,願眾生齊誦本咒,同證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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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瀕臨破產 協商解決困難 如遇到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情形應如何救濟?】【何謂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

信用瀕臨破產 協商解決困難

     張三誤判情勢,在兩年前過度擴張信用,大幅運用各種借款工具,如今光是每個月分期付款或是最低應繳金額,都瀕臨無法正常還款邊緣,在信用破產和勉力維持間,天人交戰。經濟不景氣,到底信用瀕臨破產,會碰到怎樣的情況?一旦與銀行往來有一項債務,出現無法正常還款的情況時,第一個要擔心的就是骨牌效應,銀行為了有效掌握借款人的還款情況,多以標準程序來掌握借款人還款情況,以一般小額信用貸款為例,銀行要掌握「催款黃金60天」,催收60天仍無望,就轉給外催公司,過了90天,就轉列呆帳,通報至聯合徵信中心。 一旦這項欠債不還的資料到了聯合徵信中心,這位欠債人在其他銀行的貸款,可能也會受到波及。最嚴的銀行是一發現自己客戶中,在其他銀行被列為停卡,會立即也鎖住這位持卡人在該行的信用卡或是現金卡,視同借款到期,須提前還款。這種作法是銀行確保債權作法,擔心自己是最後那隻老鼠。結果就陷客戶於危境,雨天收傘。  有的銀行則是先將這個在他行欠債客戶,列入密切注意名單,若借款人仍舊是正常還款付息,就相安無事,一旦出現逾期還款的不正常狀況,會以更快的速度催款。所以,已經在破產邊緣的人,要趁著信用破產前就與往來銀行商量一個解決方式,其中以拉長貸款年限、降低利率的平均攤還式,是一個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談判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展現誠意。故建議若你的貸款利率偏高如信用卡卡債或現金卡,記得只能救急,一定要在自己財務狀況尚佳時,趕快轉貸為中長期3~5年攤還的信用貸款,不僅利率降低又可改善自己的財務結構或找專業的貸款服務公司為你解決你的難題。( 摘錄民生報)

如遇到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情形應如何救濟?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不動產,航空器或船舶時本可利用執行名義實施查封拍賣方式以滿足債權。倘使債務人無以上財產,實施拍賣無法取得相當價格,例如已經設定好幾胎給他人,或是環境不好會有多次拍賣結果會流標之虞時。可採取先前所提出的方法,利用扣押命令以及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取得債權滿足。

    譬如有一債務人,雖無恆產但有一個收入穩定工作,此時債權人可要求法院發給債權移轉命令,將債務人雇主所每月應支付債務人薪資給付予債權人。但此時並需衡量債務人和其共同生活家屬生活必需,保留一個比例與債務人作為生活之用。在現行實務上,都是保留三分之一給債務人作為基本生活費用,此即強制執行程序中『米糧薪炭保留原則』。

    當然此命令效力若如同此例所舉為薪資當然包含於嗣後如工作薪資所增加收入。特別注意的是,因法院發移轉命令時,案件即非為終結,不同於收取命令和支付轉給命令是以債權獲得滿足為終結案件要件。此時若債務人因被解除職務,使無薪資可與繼續執行但是又依據移轉命令性質該案件也以終結,為避免債權人求訴無門,此時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繼續聲請繼續執行並且免繳執行費

 

何謂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不動產,航空器或船舶時本可利用執行名義實施查封拍賣方式以滿足債權。倘使債務人無以上財產,實施拍賣無法取得相當價格,例如已經設定好幾胎給他人,或是環境不好會有多次拍賣結果會流標之虞時。可採取先前所提出的方法,利用扣押命令以及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取得債權滿足。

    譬如有一債務人,雖無恆產但有一個收入穩定工作,此時債權人可要求法院發給債權移轉命令,將債務人雇主所每月應支付債務人薪資給付予債權人。但此時並需衡量債務人和其共同生活家屬生活必需,保留一個比例與債務人作為生活之用。在現行實務上,都是保留三分之一給債務人作為基本生活費用,此即強制執行程序中『米糧薪炭保留原則』。

    當然此命令效力若如同此例所舉為薪資當然包含於嗣後如工作薪資所增加收入。特別注意的是,因法院發移轉命令時,案件即非為終結,不同於收取命令和支付轉給命令是以債權獲得滿足為終結案件要件。此時若債務人因被解除職務,使無薪資可與繼續執行但是又依據移轉命令性質該案件也以終結,為避免債權人求訴無門,此時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繼續聲請繼續執行並且免繳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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